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6/23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914,525,7585.預定買回之期間:104/06/24~104/08/23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21.00~50.0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56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774,00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第二次買回期間:1011122-1011221,實際買回774仟股。第三次買回期間:1031202-1031203,實際買回106仟股。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第一次申報買回本公司股份2000000股,執行期間屆滿共計買回413000股。第一次未執行完畢原因:為兼顧市場機制並維護股東權益,本公司視股價變化採分批買回。第二次申報買回本公司股份2000000股,執行期間屆滿共計買回774000股。第二次未執行完畢原因:為兼顧市場機制並維護股東權益,本公司視股價變化採分批買回。第三次申報買回本公司股份2000000股,執行期間屆滿共計買回106000股。第三次未執行完畢原因:為兼顧市場機制並維護股東權益,本公司視股價變化採分批買回。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104年6月23日董事會決議買回。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友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廿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第四條 依本辦法得轉讓之員工,係指於認股基準日前正式任職於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員工。前述子公司之範圍,得依民國96年12月2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辦理。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依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貢獻等標準,由董事會另訂定之。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如下一、依董事會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範圍內調整之。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本次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2.56,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3.06,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友輝光電(股)公司董事會本次所訂買回區間價格21元到50元,尚落在規定之買回區間價格上限暨下限範圍中。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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